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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2-02-29
导读: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4号),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17日举行。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4号),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17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交费,考后审核的方式。应试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外省市转入应试人员还须提前办好转考手续,否则成绩无法合成,考前无需前往现场确认。
应试人员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
201211716:00213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1213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确认。
报名流程:应试人员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填写报名信息(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写完成)→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打印有支付号的《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简称《报名发证登记表》)即完成报名确认。
报名后,应试人员要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年度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需按要求提交此表和相关材料,由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1。
(四)全科成绩合格人员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考试日期、时间及科目
 
日期 时间 科目
6月16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13:00-15:30 税法(二)
下午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6月17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3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 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3. 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余4个科目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4 个科目考试用的草稿纸统一由考场配发,考后收回。
四、考后资格条件审核
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本人是否符合考务文件中对报考条件的要求,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要及时,考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信息不真实者或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的,其后果由应试人员自负。
深圳市考试院将在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按照考务文件的相关规定安排对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如有提供虚假、无效资历和学历等材料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公布。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其后果由应试人员自负。
五、其它事项
(一)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深圳。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准考证的获取。
应试人员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7-10天内自行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www.testcenter.gov.cn)下载,用A4纸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
(三)收费。
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四)证书发放。
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核者,将发放《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发放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查询。
(五)考试用书征订。
考试大纲、指定教材的征订和注册均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有关事宜请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首页查询。联系电话:83878567。
 
附件:1.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注册税务师△  考试△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附件2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后审核的材料要求
 
(一)《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及应试人员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三)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1张,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免试条件中指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和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
(五)符合报考条件(一)第7条款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外省市转入应试人员需提交转考证明。
(七)如市考试院对应试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有疑问,应试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中涉及复印件的均要求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应试人员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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