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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自查:年查税风暴第二波?

人气: 作者: 张兵 时间:2010-03-31
导读: 也许纳税人还记忆犹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房地产、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化工等行业60户大企业(第一批公布的24户、第二批36户)进行自查。 2009年上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各地财税部门都感到压力很大。为此,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

 
  也许纳税人还记忆犹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房地产、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化工等行业60户大企业(第一批公布的24户、第二批36户)进行自查。

  2009年上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各地财税部门都感到压力很大。为此,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京召开税企座谈会,要求“各企业要对本企业2005至2007年3个年度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开展自查,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并将工作分为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3个阶段。而在各行各业还未能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房地产等垄断性经营企业的表现却是生机盎然,一枝独秀,所以税收征管的矛头和焦点自然聚焦到这些垄断性经营企业,并且要将往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进行汇总清算。

  在第二批抽查的36家企业中,被选中的企业均在各行业中处于“领头羊”的位置。

  这种风暴式的税务稽查存在3个方面的目标性:通过查税增加财税收入。从2009年6月份开始,“前所未有”的“查税风暴”拉开帷幕,主要目的是贯彻年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应收尽收”精神,确保财税预期任务的完成。而从数据显示的结果来看,2009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63104亿元,比上年增加5241亿元,增长9.1%;扣除成品油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直接增加的消费税收入后,增长5.5%。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6487 亿元,增加621亿元,增长10.6%。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自查的“税收保卫战”之成效。

  对“不差钱”的垄断性经营企业情况进行摸底。2009年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全国必保完成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稳定税收收入水平而采取的一系列对策之一。这1000亿元的任务意味着,税务稽查部门的任务量要比2008年至少多出1倍,2008年全国税务稽查机关共查补收入513.6亿元。

  据某省地方税务局人士称,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具体数字的稽查任务尚属首次,不排除“税收稽查制度有重大的调整可能性”。部分税务专家对此举持有异议,认为在国内经济持续不景气的环境下,这样的任务将加大纳税人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某些行业的企业自查提纲,让其详细自查并把自查的税款如实上缴。从企业自查提纲可以看出下发的企业自查提纲非常详细,而且项目很明确。通过各企业按照企业自查提纲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的结果,税务机关可以从税收的角度对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摸底,从而达到“以查控税”的目的。

  建立企业自查的新模式。通过企业自查新模式的建立,预示着税务稽查方式的革新。面对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单纯靠国、地税务稽查人员去实施稽查来完成任务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采取企业自查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各地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强度,解决税收稽查工作面的漏洞、死角,对税收稽查全面覆盖到各行各业的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因此企业自查必将成为今后税务稽查一种新的方法,把稽查作为组织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来运用也将成为一种新的理念。

  当然单纯的依靠企业自查的方式来完成税收任务是不可能的,这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稽查队伍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那是难以完成任务的。
 
  从被要求自查的60家企业构成来看,都是业内比较活跃和有影响力的企业,且涵盖了各种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具有标杆价值。之所以选取如此多的垄断性经营企业,应该一是为摸底,二是为中小企业自查树立样板。

  由于宏观经济刺激政策的需要,国家需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必须用一个装满气体的新气球来代替一个即将瘪下来的气球以支撑其平衡,而2009年中60家大企业自查就是用来代替将要瘪下去的气球而吹起的新气球。长期来看,这只胀满气的新气球迟早要瘪下来,何时瘪要看经济大环境的需要,还有时间的长短,节奏的把握而已。那么更多的装满气的新气球在哪里?那就是-- -中小企业。

  在可预期的2010年,中国的经济似乎还不能完全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完成财税任务的压力依然存在。

  毫无疑问,大型垄断性经营企业在2010年仍旧一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国家对60家知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无疑给中小企业敲个警钟,2010年如果中小企业纳税自查将在全国全面铺开,那么你做好应对的准备了吗?链接:

  2010年税收稽查重点

  2010年,税务稽查部门将药品经销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将营利性医疗和教育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及其他各地认为需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项目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同时要配合涉外税务部门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 -来自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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