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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热点问答2025年10月17日

人气: 作者: 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5-10-17
导读: 近期,针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的确定、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日常生产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员工上岗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等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了解答。本期摘编部分问答,供读者参考。增值税热点问答问:我们公司刚接了个新项目,对方要

近期,针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的确定、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日常生产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员工上岗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等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了解答。本期摘编部分问答,供读者参考。

增值税热点问答

问:我们公司刚接了个新项目,对方要求开具9%税率的发票。但我记得之前公司有些项目是按3%开票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应如何区分?

答: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包括三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建筑服务”标签的数电发票时,应在相应栏次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所得税热点问答

问:我公司将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日常生产,这部分原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投入正式生产的研发剩余原料,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中。所以你公司将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生产,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生产使用的研发剩余原料,要按照生产经营费用进行核算,如将其计入研发费用里,会导致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划分不清,进而错享优惠政策。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要注意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问: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由总机构留存备查还是分支机构留存备查?

答: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当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问:员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我家里亲戚有闲置的房子计划开一家共享茶室,听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有什么条件要求吗?如果继续开新店,要怎么享受这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如果您亲戚的茶室开了新店,就属于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发票等其他热点问答

问: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此外,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问:请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处理。若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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