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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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阚歆旸 王楚捷
                    时间:2019-08-31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编者按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其立法背景是什么?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编者按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其立法背景是什么?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对于纳税人而言,又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近日,围绕《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截至201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2亩。 CFP 图
	记者:可否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将会在保护耕地方面发挥哪些作用?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截至201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2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9月1日,《耕地占用税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正式施行,将从更高层级、以更大力度地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限制非农业建设无序、低效地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以经济手段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记者:请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征税。这种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二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值得关注的是,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耕地占用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
	记者:请问《耕地占用税法》对征税范围的界定有哪些新变化?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简单来说,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新增了“园地”,同时对“林地”“牧草地”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的具体征收范围作了调整。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以及其他园地。“林地”中,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以及灌丛沼泽,纳入征收范围;“牧草地”调整为“草地”,同时,将沼泽草地、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纳入征收范围;“渔业水域滩涂”中,将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纳入征收范围。
	记者:请问《耕地占用税法》的税额标准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从全国层面上看,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较大,人均耕地面积最多和最少的省份相差近10倍。各地平均税额标准也应与之相匹配,因此《耕地占用税法》将全国所有省份分为9档,分别确定了平均税额标准,并规定各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平均税额标准。其中,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一亩的省份平均税额标准分为5档,依次为45元、40元、35元、30元和25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三亩的省份平均税额标准分为2档,依次为22.5元和20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三亩的省份平均税额标准分为2档,依次为17.5元和12.5元。
	各省范围内,由各省根据各县级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制定辖区内各县级单位具体适用税额。
	记者:请问《耕地占用税法》在减免税优惠方面有哪些新变化?主要考虑是什么?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为保护耕地,切实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基本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优惠范围,坚持从严控制减免范围、支持公共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形式规范和便于征管的原则。
	其中,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免税优惠范围等。
	减免税范围的变化,主要考虑与国家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协调。例如,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是参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福利救助制度体系,应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规定;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是更好地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康中国战略;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列入税收优惠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不再区分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将《暂行条例》中对农村居民中的特定人群的减免税优惠范围,扩大到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同时,为支持地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耕地占用税法》增加了农村居民搬迁减免税政策。
	记者: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请问纳税人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首先,纳税人需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变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此前,《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但在实际土地管理中,“通知”没有统一、固定的形式,有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以及口头通知等形式。为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自然资源部同意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增加书面通知程序。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记者:请问《耕地占用税法》为什么强调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与国家土地、森林、草原管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等紧密相关。为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税收共治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及生态环境部五部委联合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对于发生占地行为未申报的,或者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占地方式、占地时间以及占地面积等计税要素无法确认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涉税事项进行复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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