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变化点和关注点速览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开始征求意见了,今天带您速览一下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22个变化点和关注点。
01、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并称“生产生活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02、单位纳税人中新增一个术语“社会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社会组织,一般用于表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03、条例把税法第三条中的“个人”界定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把税法第二十四条中的“残疾人个人”界定为“残疾人本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04、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境外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境外现场消费的除外;二是境外纳税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不管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只要与境内的有形资产直接相关,都属于在境内消费。——条例第四条
05、条例把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交易凭证”界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例第五条
06、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符合条件的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尽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仍然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例第七条
07、界定了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的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包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有主附关系。类似于收入准则中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条例第十条
08、首次明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情形下,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导致多缴的税款,不仅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还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条例第十四条
09、沿袭了现行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条例第二十条
10、划时代创设进项税额抵扣限制新规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把税法草案中的进项税额“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定语还魂。——条例第二十二条
11、首次将“年度清算调整”制度引入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对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先逐月做进项税额转出,次年1月申报期再根据全年数据进行“汇算清缴”。——条例第二十三条
12、借鉴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制度,将长期资产分成50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种情况,对单价500万元以上的长期资产,在混用于能抵扣和不能抵扣的五种情形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按再照折旧或者摊销逐年调整(转出)。——条例第二十六条
13、明确将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排除在能享受免税的医疗机构之外。——条例第二十八条
14、明确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这句话说的很好,但是没说主体是谁?是国务院还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高度怀疑这是一个转授权的规定,将税法对国务院的授权悄咪咪转为对有关部门的授权。——条例三十四条
15、对税收优惠的核算要求空前严格。不仅要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销售额,还要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条例第三十五条
16、从行政法规的高度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认定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的纳税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7、明确境外纳税人向自然人(包含境内自然人和境外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不适用购买方扣缴制度,而是要求境外纳税人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条例第三十七条
18、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从超标的当期开始生效,与现行总局第43号令第八条规定有所不同。同时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19、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纳税,为追缴自然人税款提供法律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
20、在维持现行预缴税款规定的前提下,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出租与机构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不动产,必须要预缴增值税,取消了2016年17号公告和2016年16号公告对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以不预缴的授权。——条例第四十八条
21、对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以及出口货物适用免税,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报免税的,均视同境内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条例第五十一条
22、对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报免税的,均视同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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