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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力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创新

人气: 作者: 深圳特区报 时间:2025-07-22
导读: 陈某某和刘某某是一对夫妻,因生产经营不善等因素,背上巨额债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并获受理。然而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二人未来偿债能力与债权人期待清偿率存在出入,从而引发争议。债务人偿债能力如何科学认定?对此,深圳破产法庭创新

陈某某和刘某某是一对夫妻,因生产经营不善等因素,背上巨额债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并获受理。然而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二人未来偿债能力与债权人期待清偿率存在出入,从而引发争议。

债务人偿债能力如何科学认定?对此,深圳破产法庭创新适用清偿能力评估机制,推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引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对债务人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在该案中采纳评估结果裁定批准二人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为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以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范本和实践参考。

自2021年率先“破冰”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以来,深圳勇闯“无人区”,大力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创新,系统构建现代化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形成了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全口径裁判规则以及配套制度、办理流程,填补了自然人经营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为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地方实践经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写进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深圳法院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荣膺最高人民法院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促进诚信市场主体经济再生”“破产制度突破创新”等创新举措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向全国推广。

“个破”拯救功能逐步得到发挥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时代赋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需求。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深圳市商事主体已突破440.4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有169.4万户,占全市商事主体总量的38.5%。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法从市场有序退出,实现经济再生。

如何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保护,让创新创业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经过多年酝酿,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施行4年来,我们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为价值导向,实实在在拯救了一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产法庭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其中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债务人中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

该负责人解释,“个人破产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总体上超过七成的债务人申报有未来可预期收入,选择重整程序,另外近三成的破产清算申请,绝大部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适用重整程序的占九成以上,大多数债务人选择积极偿还债务。”

该负责人认为,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以重整为主的态势与深圳的城市“气质”息息相关。一方面,深圳对年轻群体与新兴人才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人力资本优势突出。公开资料显示,在人口结构方面,深圳常住人口中15-59岁人口占比达79.53%,平均年龄为32.5岁。另一方面,深圳创新创业氛围浓厚,年轻群体与新兴人才具有经济潜力,愿意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

深圳的实践表明,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创业者、企业家创新创造精神,厚植经营风险可控制、诚信者经营失败可宽容的市场经济氛围,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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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图源:广州日报)

个人破产申请“合格率”不高

随着实践的推进,深圳逐渐挺进个破改革攻坚的“深水区”,有一系列“关”要闯。

“目前,个人破产申请‘合格率’不高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说,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其认知不足,导致出现很多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存在有人试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情形,主要包括瞒报财产、转移财产、不当处分财产、虚构债务、借款去向不明、从事与其自身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虚假陈述、奢侈消费等。

以“离婚净身出户转移财产”为例,在林某个人破产案中,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等)分给前配偶,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林某承担。对于这种明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只保留负债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法院对林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将携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强化破产申请前辅导机制,为申请人普及个人破产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其合理选择破产程序,提供规范申请指引;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应尽力偿债,严格清算程序启动条件,只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才能适用清算程序,防止破产程序被滥用。

多方联动构建全流程诚信机制防欺诈

在对债务人进行有效救济的同时,如何防止滥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是公众关注的问题。

为确保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深圳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

建立并不断完善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制度。例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系统,实现破产案件信息全流程及时公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公示机制,严防破产欺诈。

对应个人破产程序庭前、庭内和庭后各阶段,建立了全流程诚信机制。立案前,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申请前辅导,引导债务人如实陈述;立案后,创新运用信息委托核查,由专业机构对债务人陈述、申报信息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受理破产申请后,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供债权人和法院参考;执行考察期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严防破产欺诈。

对于个人破产程序前、中、后暴露的逃废债和欺诈行为,分类施策,及时分流处置。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观意图、具体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分别予以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退出破产程序、延长考察期、司法惩戒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将联合公安、检察、司法等职能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

随着多方联动、协同高效配套机制的运行,深圳“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事务办理体系的大树日益枝繁叶茂。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持续推出更多的创新改革举措,协同各方力量深入推进个人破产改革,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贡献更多“深圳经验”。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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