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开发票,会计会被抓么?会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在虚开犯罪案件中的参与度及对应法律后果
在商业领域中,会计人员因公司虚开发票被卷入刑事案件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涉案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以下笔者通过三起不同的案例,简要分析会计人员在虚开犯罪案件中的参与度及对应法律后果,进而梳理出其中的辩护要点。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不知情的“工具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在山西某能源公司担任会计期间,按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安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金额超15.6亿元。「 案件结果 」存疑不起诉「 指控逻辑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王某某实施了开票行为,但由于王某某供述其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仅按照李某某的安排根据他人提供的资料开票,期间怀疑公司开票不正常后从公司离开。而李某某对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未作供述,也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知晓虚开事实,因此不满足虚开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案例二:轻度协同的“从犯”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事实」
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宜春市*丙、*丁、*甲纺织有限公司(统称甲系公司)及乙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超155万元。
刘某某自2017年4月起担任甲系公司及乙公司会计,在公司股东指使下负责开票、报税等事务。「 案件结果 」相对不起诉「 指控逻辑 」
刘某某实施了虚开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执行公司股东指令虚开发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其仅领取固定公司,没有获得额外利益;案发后坦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
案件三:深度参与的“主管”曾某某、刘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刘某某合谋虚开发票牟利。曾某某注册公司,聘请刘*担任出纳、会计。
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由刘某某等人联系好受票公司,然后将开票信息发给刘*,刘*经请示曾某某,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19家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7379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8份,抵扣税款合计1254万余元。
「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指控逻辑 」
首先,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申报表、购销合同等相互印证,证实虚开事实的存在;
其次,多名证人(赵某1、谭某、夏某等)一致指认刘*负责开票、盖章及资金审批,与主犯供述相互印证;同时受票企业证人(谢某1、钟某)证实发票均通过刘*对接,没有实际货物交付;
第三,刘*的个人账户与曾、刘二人及受票企业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因此,刘*知晓公司无实际业务仍长期开具大额发票,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参与开票、财务造假及资金回流等虚开行为,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逻辑
接下来,我们通过对比上述三个案例,简要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首先,“主观故意”的证明对比案例一和案例三,两案的会计人员均供述过其对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不知情,但为何对“主观明知”的认定结果截然不同?在案例一中,主犯李某某未提及会计王某某知晓公司虚开事实,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或者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知情。相反,在案例三中,主犯及多名证人均指认刘*参与开票、审批、交付等核心环节,彼此相互印证,足以推定刘*对公司虚开发票事实明知。
即,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从证人证言处寻找突破口,打掉“推定明知”的指控。其次,“行为参与度”的判断对比案例二和案例三,两案的会计人员最终均被认定为从犯,但为何一个相对不起诉、一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呢?
在案例二中,会计刘某某参与的是发票制作、税务申报等技术性辅助工作,对整个虚开犯罪过程没有起到重要作用。相反,在案例三中,证据显示刘*实质性参与了伪造财务凭证、开票、资金回流等虚开犯罪的核心环节,虽然因未参与策划虚开牟利而被认定为从犯,但无法以“犯罪情节轻微”来界定其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通过梳理证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参与度,从“仅执行基础开票、报税任务,未参与决策或获利”等角度出发争取“辅助性参与”的有利辩点,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者,“量刑情节”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受雇于公司,未参与虚开牟利的决策,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比照主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可以进一步降低刑期,如案例二中刘某某因坦白且未获利,得以不起诉;案例三中刘*虽因涉案税额巨大未被适用缓刑,但由于其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对比主犯曾某某、刘某某的十年以上刑期,刘*被判三年)。即,哪怕无法做无罪辩护,也可从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语
综上,会计人员在虚开犯罪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主观明知态度及客观行为参与度。在实务中,会计人员应对异常开票需求保持警惕,妥善留存业务单据、聊天记录等,证明自身仅按公司指令操作、未参与核心环节。一旦被指控参与虚开犯罪,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由律师进行证据核实并制定高可行性的辩护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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