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政策再改革 核心在于更公平
在距离上一轮个税改革四年多后,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个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2022年个税收入为14923亿元,超过资源税、印花税等传统税种,其增速也更加稳定。当前阶段,个税最重要的功能不在于为财政筹资,而在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和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作用。无论是减少收入差距,还是激励纳税主体扩大生育、养老、个人发展等消费,公平性都是个税制度设计最重要的准绳。
个税的公平性,一方面体现为征税范围要尽可能公平,即综合所得要纳入更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体现为激励方法要更加精准有效,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更加细致。四年前个税改革走出了关键一步,接下来的改革,仍要在公平性上面作出更多努力。
我国当前施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相应税率纳税。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分类征收目前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工资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但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所得税率为20%。
二十大报告提出“鼓励勤劳致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个税改革也应因此而变。综合所得纳入更多收入来源,不同个体个税的负担将更加公平。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调整并不必然意味着非劳动性收入税负的增加,比如一些居民主要收入就是非劳动性的,税率是20%,如果纳入综合所得,其实际税率在抵扣项之后可能落在更低位置。当然,具体纳入哪些收入来源,既要考虑税收征管技术能否实现,同时也要考虑其对具体行业或市场的影响,但纳入尽可能多的收入来源应当是明确的方向。
综合所得纳入更多收入来源是整体意义上的公平,但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个税抵扣政策是促进个体公平的重要措施。关于是否提高5000元的免税额度,各界争论较大,但个税抵扣政策需要优化没有太多异议。四年前的改革,引入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6个扣除项,之后将子女教育扣除从孩子3岁以后扩展至3岁前,同时引入个人养老金一年1.2万元的抵扣。抵扣政策不可能一开始就很完备,其仍有很大的细化空间。比如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对象而非家庭,女性因为生育退出职场的损失,理应通过个税调节加以补偿,一个月至多5000元的抵扣额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又比如,不同的扣除项,也不应拘泥于固定的金额,应当结合当地收入和房价、物价等情况,设置不同的扣除金额,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升居民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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