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和实施条例:主要变化梳理
《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增值税法”或“新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旧增值税法”或“旧法”)的主要变化梳理如下:
变化一:“货劳税”成为历史
新《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又称为“货劳税”,是因为包括“货物”和“劳务”两项。新增值税法删除了原实施条例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将其纳入到“服务”体系(《增值税法》第十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由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往往包含销售材料、配件等货物类,所以其税率仍按货物类定为13%。
变化二:“视同销售”范围变窄
新法将“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无偿转让货物;(3)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税法》只列举了3种需要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相比(现行政策正列举了10种情形,原增值税暂行条例8种,营改增实施办法2种),正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减少了7种。
具体见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化
变化三:“进项税不得抵扣”范围变窄
新法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如下:(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对比变化之一:关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加上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语。
对比变化之二:关于贷款服务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法》删除掉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不能抵扣。
对比变化之三: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变化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范围变化。
对比变化之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进行年度清算调整。
对比变化之五:长期资产“专用不可抵,兼用可抵”增加限额规定。
具体见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进项税不得抵扣项目变化
变化四:“不征税交易”范围变化
新法列举的“不征税交易”范围如下:(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变化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从行政单位扩大至所有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变化之二:“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由免征增值税项目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变化之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再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变化之四: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组转让未列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具体见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变化
变化五:“混合销售”规则变化
新法下,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属于混合销售,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征收率。
其一,混合销售的范围扩大。按照营改增实施办法,混合销售只有当同一交易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时才适用。新法下,只要同一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即属于混合销售,即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组合,均按混合销售处理。
其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从主业”改为“从交易”。原规定下,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按照销售单位自身的主营业务确定,而主业如何判断争议较大,实务中常见的是按企业年销售额占比,哪个高按哪个。新法是直接从单笔应税交易出发,既不看年度销售额占比,也不看特定交易中的销售额占比,而是看交易实质和主附关系,附属业务的价值再高,也不改变主要业务的判定。
具体见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兼营和混合销售界定标准变化
变化六:增值税免税范围变化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新法将更多的免征事项提级为法律。需要注意的是,避孕药品和用具不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增值税法免征增值税项目中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
具体见: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免征增值税项目变化
变化七:应税交易的“境内”判定更加明确。
新《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3)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4)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其一,原规定下,只要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除外。但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界定很模糊,比如境外方在境外向境内方提供的线上服务属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新法将购买方在境内改为服务在境内消费,这样判定就很清晰了。
其二,原规定下,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但新法将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应执行和服务一样的判断规则,即劳务在境内消费或劳务提供方在境内。
其三,原规定下,对于境内单位销售境外金融产品(如境外股票转让)是否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无明确规定。新法新增销售金融商品的境内判定,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在境内。
变化八: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原规定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含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或按次纳税),新法扩大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都适用起征点的规定。
变化九: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变化
新《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并没有规定别的征收率。因此,原规定下,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出租、劳务派遣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税率为5%,新法实施后很可能都转变为3%。
变化十:留抵退税的范围扩大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新法明确留抵税款可以在继续抵扣和申请退还进行选择,取消了增值税政策中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各种限定条件,所有的纳税人都适用。纳税人可以在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中自主选择。
变化十一: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新《增值税法》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增值税是价外税,新法凸显了价税分离。交易凭证”是什么?商场购物小票算不算交易凭证?未来会不会像国外一样,吃饭、购物等获取的交易凭证(购物小票等)都会记载增值税金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表明交易凭证,主要指的是增值税发票。
变化十二:增值税计税期间变化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原规定下,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新法删掉了“1日、3日和5日”三个纳税期间。减少了纳税人申报频次,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负担。
新法将“纳税期限”调整为“计税期间”; 用词更加准确与合理,可以准确区分 “税款所属期”和“纳税申报期”。
变化十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加明确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原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变化十四:关于销售额的表述变化较大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方面,明确了交易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形式;明确了“非货币”形式的销售额确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另一方面,删除了富有争议的“价外费用”,同时明确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价款范围,并增加“与之相关”的要求,而不强调从购买方或第三方收取强化了交易与对价之间的关联性。
变化十五:关税计税价格变化
新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口货物的组价公式不再采用“关税完税价格”,而是表述为“关税计税价格”,与即将实施的《关税法》保持一致。
变化十六: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变化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新法删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仅规定哪些情形可抵扣,而未规定哪些情形不得抵扣。
变化十七:明确电子发票效力。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为电子发票更深更广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变化十八:明确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新《增值税法》中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这一规定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判断的确定性。
变化十九: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后在超标当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法明确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取得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计税时间前移。
变化二十:扩大了销售额核定范围。
新《增值税法》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只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销售;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是无需核定其销售额。
新法不论销售额明显偏低还是偏高,只要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均可核定销售额。
变化二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因折让退回销售额,可以申请退还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因为销货退回等原因,从当期扣减销项税、扣减进项税,但没有提及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扣减,而且扣减完仍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变化二十二: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删除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条款
原实施细则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新法删除了此项规定,意味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话,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再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申报的情形。
变化二十三:增值税优惠项目单独核算扩大至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说明针对增值税优惠项目,不仅要单独核算销售额,而且要单独核算进项税额。
变化二十四: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税视同内销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自 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条规定对外销企业影响会很大。
变化二十五: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新《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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