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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实施经营主体住所统一标注工作的公告 原则上地址统一使用加注“(前海合作区)”

人气: 作者: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时间:2026-04-01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前海合作区经营主体住所管理,强化区域品牌辨识度,提升政务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前海合作区经营主体住所管理,强化区域品牌辨识度,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经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委政法委协同推动,自2026年3月31日起,前海合作区正式实施经营主体住所统一标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经营主体住所统一标注工作,适用《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合作区扩区后新增区域,具体包括:

  蛇口及大小南山片区〔东至后海大道、近海路、爱榕路、招商路、水湾路,南至深圳湾,西至月亮湾大道、珠江口,北至东滨路,包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蛇口区块〕;

  会展新城及海洋新城片区(东至松福大道,南至福永河,西至海岸线,北至东宝河、沙井北环路);

  机场及周边片区(东至宝安大道,南至金湾大道、宝源路、碧湾路,西至海岸线,北至福永河、松福大道、福洲大道);

  宝安中心区及大铲湾片区(东至宝安大道,南至双界河,西至海岸线,北至金湾大道、宝源路、碧湾路,另包括大小铲岛、孖洲岛)。

  前海三湾片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相关经营主体住所登记仍按原有规则执行。

  二、实施规则

  自2026年3月31日起,在前海合作区上述实施范围内,经营主体办理设立、迁入及住所变更时,原则上地址统一使用加注“(前海合作区)”的标准表述。实施前已注册的经营主体,除涉及住所变更外,不强制要求变更为新的地址表述。

  目前,商事登记系统已完成优化升级,经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只需按原有流程在系统中输入统一地址代码,系统将自动生成包含“(前海合作区)”字样的规范地址作为经营主体住所信息,无需额外操作。

  经营主体可通过微信搜索“深平安”小程序,点击“统一地址查询”功能,或搜索“深圳社区网格管理”公众号,从“便民服务”栏目进入“统一编码地址”,查询拟使用地址的相关信息及归属范围。

  三、服务保障

  经营主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咨询、投诉及相关诉求,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馈,我们将建立高效处置机制,及时回应诉求、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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