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改名叫作“郎鉴咨询”,仍旧被证监局行政处罚,两名CPA分别罚款20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王季民,男,1964年11月出生,系新亚制程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启生,男,1968年2月出生,系新亚制程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所对新亚制程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亚太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王季民、陈启生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其202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亚太所为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1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季民、陈启生。
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亚太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及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未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季民、陈启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季民、陈启生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共同提出:第一,当事人是新亚制程新聘年审会计师,对公司提供的新中教按账龄测算的坏账准备、利息计提表,会计师核对后未发现异常。2022年公司与新中教发生6,000万元的资金占用,前期不知道该笔款项性质,在核对账龄时未考虑该因素。第二,案涉保理款发生在2018年、2019年,而非报告期2022年。从信用角度分析,考虑到了新中教股东情况、款项性质等。第三,考虑到公司与新中教特殊关系,加之资金占用导致账龄无法核实,企业正常计提利息,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单项减值测试并较为谨慎的计提坏账,大于公司按照账龄计提金额。第四,不能采用事后情况倒推2022年年报计提坏账错误等。综上,二人希望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案涉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审计未对此保持充分关注。当事人提出根据口头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单项计提,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与询问笔录、审计底稿等在案证据不符。第二,2022年审计报告及新亚制程年报均将公司与新中教之间6,000万元的资金往来认定为资金占用,会计师在计算账龄时未予以关注并剔除,审计调整不准确。第三,新亚制程于2024年4月对案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亚太所就此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我局已综合基础事实、审计执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及量罚。综上,对王季民、陈启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
二、对王季民、陈启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4月14日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审计资讯]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改名叫作“郎鉴咨询”,仍旧被证监局行政处罚,两名CPA分别罚款20万!
- [审计资讯]深圳证监局通报:审计机构执业项目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
- [审计资讯]“临阵换所”倒计时20天:ST宇顺年报“难产”背后的审计迷雾与退市警报
- [审计资讯]深圳证监局发布了2024年度稽查执法工作综述
- [审计资讯]涉及金额254.81亿!深圳审计一年内移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121起
- [审计资讯]深圳市审计局采取措施强化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相关责任
- [审计资讯]为强化审计监督提供法治保障——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 [审计资讯]全国税务师行业警示教育大会在京召开 勤廉执业严要求 警钟长鸣促规范
- [审计资讯]普华永道上海所通知员工放“职业间歇假”,期间发放20%薪资
- [审计资讯]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回应
相关推荐:
- [审计资讯]深圳证监局通报:审计机构执业项目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
- [审计资讯]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回应
- [审计资讯]揭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蝉脱壳”术!“劳燕分飞”还是“狡兔三窟”
- [审计资讯]财政部对会计审计违法行为保持“严监管、零容忍”两个“历年之最”传递明确信号
- [审计资讯]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期)
- [审计资讯]中注协印发 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数智企业加入数据规范推广的“大行动”中
- [审计资讯]深圳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召开 以强有力的审计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发展
- [审计资讯]新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施行 违规资产新增有价证券
- [审计资讯]中注协发布第四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 [审计资讯]中注协要求会计所做好医卫体改相关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