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残疾人可减征8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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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待查
时间:2016-10-14
导读: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8号)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在广东省境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8号)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在广东省境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按照新的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其中,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个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此前广东的有关政策规定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新规实施后,在广东,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将进一步减轻。
该公告还规定,残疾人、孤老、烈属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而此前的相关政策的规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减征100%;年生产经营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才减征50%。据了解,将100%减征标准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后,加上可扣除的4.2万元生计费用后,相当于对每月收入1.18万元以下的残疾人给予免税。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参照执行;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参照执行。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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