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新启用的标准化深圳商事登记工商注册新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问题1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是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来准备材料吗?为什么广东政务服务网只有“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没有“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答: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关事项是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统一设置。目前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业务,已统一整合为“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备案”等标准化事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等旧事项名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将会更新并废止相关旧事项。办理时建议以系统更新后的标准化事项名称及对应材料清单为准。
问题2
为什么广东政务服务网的公司变更登记,没有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等办理情形?
答: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关事项是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统一设置。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等具体变更情形,已统一整合至“公司变更登记”主事项下,不再单独列示。办理时可通过查看“变更事项证明文件”栏目下的“备注”信息,了解各类变更对应的具体材料要求。
问题3
为什么广东政务服务网搜不到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业务?
答: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关事项为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的要求统一设置。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统一为“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备案”等。
问题4
为什么广东政务服务网的公司备案,没有章程变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等办理情形?
答: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关事项为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的要求统一设置。章程变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等具体办理情形,已统一整合为“公司备案”事项,具体材料要求可以查看“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的“备注”。
问题5
股东名册的“出资证明书编号”“出资时间”“股东资格取得日期”“丧失股东资格日期”如何填写?
答:股东名册的“出资证明书编号”“出资时间”“股东资格取得日期”“丧失股东资格日期”等相关信息由申请人自行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事项。
问题6
出资证明书有没有固定格式?出资证明书编号有无规范格式?出资证明书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出资证明书及出资证明书编号均由公司自行设计格式并编号,没有固定格式要求。出资证明书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只需将出资证明书编号及其取得日期在登记系统上申报即可。出资证明书主要记载内容应包括:(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问题7
公司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出资期限”如何填写?
答:关于申请书中的“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名册记载,按照“自公司成立(变更登记)之日起X年”或“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格式填写;按照“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格式填写的,起始日期不能晚于登记日期。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填写“出资期限”。
问题8
股东名册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如何填写?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如何填写?
答:关于股东名册中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可以填写股东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即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名册记载,按照“自公司成立(变更登记)之日起X年”或“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格式填写。按照“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格式填写的,起始日期不能晚于登记日期。实缴出资的出资时间可以填写实缴出资的具体日期,有多笔实缴出资的可以填写最后一笔实缴出资的日期,若实际无实缴出资,实缴出资则填写“0”。有多种出资方式的,可按照出资方式分别填写。
问题9
出资证明书的获取日期如何填写?
答:出资证明书的获取日期由申请人自行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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