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税务处理别“踩坑”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能够提升企业偿债能力,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根据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企业可延至8年或者10年。实务中,部分企业未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误算可弥补亏损额、可弥补亏损年度等造成错误申报,产生税务风险。
误算可弥补亏损额
企业在实务操作时,可能多计算或少计算可弥补亏损额。以A公司为例,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100万元。税务部门核查发现,A公司2023年度取得的部分发票不合规,但企业将这部分发票对应金额20万元作为成本进行列支,导致企业2023年度错误申报了亏损额。同时,A公司2024年度将2023年度错误申报的亏损额用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会计上核算的“亏损额”,一般为会计账面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亏损。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会计利润总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后计算亏损额。
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对应金额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亏损额应为80万元。对此,A公司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弥补亏损明细表,将2023年度可弥补亏损额从100万元改为80万元,并重新计算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同时,A公司还需留存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财务报表、更正说明等资料备查,证明企业申报错误非主观故意。
误算可弥补亏损年度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企业弥补亏损结转年限为亏损次年起5年内,这5年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比如,B公司在2022年度亏损100万元,2023年度亏损80万元,2024年度盈利120万元。B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2023年度—2027年度弥补,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2024年度—2028年度进行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上述案例中,B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亏损优先于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即B公司2024年度盈利的120万元,应先弥补2022年度亏损的100万元,再弥补2023年度亏损的20万元,如果B公司2025年度仍有盈利,可继续弥补2023年度剩余的60万元亏损。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等,有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相关企业可能误算可弥补亏损年度。比如,C公司在2022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发证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有效期3年,企业2017年度—2021年度有60万元没有弥补完的亏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按照政策规定,C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从2022年开始,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前5个年度,即2017年度—2021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笔者提醒,部分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对弥补亏损年度的计算掌握不准确,可能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相关企业应准确计算可弥补亏损年度,同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的顺序进行弥补。
未按规定更正亏损申报表
企业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未同步更正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会导致申报错误。以D公司为例,企业2025年10月发现,企业2023年度少计收入,纳税调整后由亏损80万元变为盈利80万元。D公司按照规定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及时更正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存在税务风险。
在实务操作时,企业发生亏损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该表反映了企业最近5个纳税年度所得以及弥补亏损情况,涉及的行次、列次较多,准确填列的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企业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需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案例中,D公司2025年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需同步更正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调整“当年境内所得额”栏次。《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第25行金额,第1行—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纳税年度—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填入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是相关年度实际发生的所得或亏损,而非经过亏损弥补之后还剩余的可弥补亏损额。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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